非法集資宣傳篇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
一是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二是利誘性: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
三是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如何防范非法集資

廣告冠名是噱頭,巧辨名目是關鍵
迷惑人心是目的,一夜暴富是陷阱
網絡借貸花樣多,熟人介紹也謹慎
高息誘餌不動心,安全保本不可信
公募基金要資質,投資協議要弄清
任憑騙術千萬變,不信不理不投錢
陌生電話需警惕,不貪小利和小賄
合伙經營非理財,了解核實莫大意
面對高利誘惑,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防范非法集資,需要我們每個人警鐘長鳴。